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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2013]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1-2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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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2]40号)文件部署和要求,决定对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取得2012年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代理机构的通知》(青财采[2012]6号)中公布的代理机构,2012年7月1日后因资质延续、资质升级或名称变更等重新获得在青岛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省财政厅直接考核的代理机构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在上述范围的,也纳入本次考核。
  二、考核要求
  考核期限、内容、评分标准、等次、计分方法、工作安排及考核应用等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2〕40号)文件规定实施。相关表格请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下载。
  各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一律胶装成册。
  三、考核处理
  除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2〕40号)文件规定考核外,在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按“不合格”处理且不给予补充考核:
  1.不同代理机构的法人或不同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2.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混用或者达不到规定人数的;
  3.2012年12月31日前,省内(省外)代理机构未在青岛市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的;
  4.不按规定提交考核材料或者提交考核材料不符合胶装要求的;
  5.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开评标现场多次(3次以上)不持证上岗、顶替他人上岗或者无证上岗的;
  6.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各代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2〕40号)和本通知要求做好考核工作,对阻碍考核、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代理机构一律取消或暂停在本地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联系人:朱士龙 黄华 电话:85916033  85916035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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