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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3]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2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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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青政发〔2012〕35号文我市已经自2012年7月1日起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暂停征收)、税务发票工本费(青政发〔2012〕35号文我市已经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及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青政发〔2012〕35号文我市已经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青财综〔2011〕66号文我市已经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各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对我市涉及取消和免征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2013年1月1日前征收的资金以及清欠收入,仍应按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2013年1月1日后征收的资金要及时清退。
  三、相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四、取消和免征收费后,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管理、综合预算、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3〕9号)
  鲁财综〔2013〕9号.pdf
  鲁财综〔2013〕9号附件.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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