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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1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失效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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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调整以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政策试行期满后,继续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51号)规定执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时,可向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土地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一)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车库(或车位)用地与住宅用地或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的,按对应类型的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二)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与住宅用地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
  (三)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
  (四)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五)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土地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土地登记费。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四、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
  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的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未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
  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土地登记机构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六、土地登记收费不含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收取的地籍测绘费或勘丈绘图费,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二次测绘并重复收取测绘费或勘丈绘图费。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标明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收费必须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止。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的土地登记收费政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规范。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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