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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企[2013]4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财务快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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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属企业: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1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企业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工作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月报编报对象
  2013年吉林省企业月报包括国有企业月报和非国有资企业月报,国有企业月报填报对象为省内拥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企业月报填报对象为在省内注册,并且拥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企业月报编报口径和范围
  (一)企业月报编报口径。企业月报编报口径应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口径保持一致,企业全级上报,省属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2013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月报编报范围。
  (二)国有企业月报的编报范围为:2012年已纳入企业月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13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按照规定应纳入编报范围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非国有企业月报的编报范围为:在吉林省内注册,已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或需要申请有关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以及按照规定应纳入编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以上非国有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上报。
  三、及时做好企业月报的汇总上报工作
  (一)2013年,省财政厅将继续通过企业信息网(www.jlcztqyxxw.gov.cn)收集企业月报,请各地财政部门积极组织本地企业登陆网站填报企业财务信息,在完成当月企业月报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后,应于次月6日前上报财政厅企业处。如所辖企业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月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要在上报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二)要继续施行财政支持企业资金与企业月报工作挂钩政策,在2012年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月报的企业,才有资格申报2013年度各项财政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
  四、编报中的具体注意事项
  (一)封面信息填报要准确和完整,其中,企业代码填报要准确无误,企业经济类型应与上报类型一致、企业所在地址、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要真实,以方便与企业联系。
  (二)保持月报报送企业户数的相对稳定,每月对上报企业数量进行核对,并在报送月报时说明企业数量和变动情况。具体审核应对企业财务数据的逻辑性、关联性方面进行重点审核。例如;企业财务指标表录入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万元”;企业生产经营指标表要按照要求编报的单位录入;利润、税收等财务指标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与上月数据的对应关系,上年同期数与2012年数据的对应关系;需列示“其中”项的指标,与总指标的对比关系等。
  (三)如果系统对企业上报信息提示有误,各地应进行认真核实,了解实际情况,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向企业提出修改意见;无法进行修改的,应提供说明材料后,强制上报。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认真编制企业月报,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月报要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审核单位要严格审核企业财务数据,除破产和关闭等特殊情况外,如企业退出信息管理系统,两年内不再纳入信息系统。如企业出现歇业等暂停经营的状况,应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在停业期间也应如实填报企业资产和月度经营等信息。企业不得报送空表,连续两个月报送空表视同主动退出。
  (三)从2013年4月1日起,除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外,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新增企业。新注册成立企业进入信息系统时,应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保留原久其报表数据管理系统,与企业信息网同步安装月报参数,并将其作为网站的备用系统。2012年企业月报参数可在省厅内网“各地必读”,企业信息网,或在财政部企业司网站下载。
  为确保企业月报工作质量,企业处将对各地每月企业月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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