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3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规定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按照2012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790元的5%定额计算,标准为140元;再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对高级职称和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性累计调整额,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规定发放高级职称津贴: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和不分正副高的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加发8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其享受高级职称倾斜性调整的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三、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发放高龄津贴:
  对在2013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对在2013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上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上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齐至平均水平。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高龄增发养老金部分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调待时对高龄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的高龄津贴或高级职称津贴作为基本养老金的单列项目,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八、本市2013年7月不再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 厦府[2004]198号 2004/9/28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衢政发[2016]28 2014/10/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 琼府办[2007]9号 2007/1/1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 2024/12/1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2025/3/4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 吉人社办字[201 2013/3/19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 昆政办通[2001] 2001/9/1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养 吉人社办字[201 2010/9/3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 辽政发[2008]10 2008/4/1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 京人社评发[202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