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本市新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农发[201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调整本市新农保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3年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范围是:2012年底前已按《实施意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再增加的70元可适当抵充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调整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
  (二)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
  (三)各区(县)不再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区(县)财政(含乡镇)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新 晋人社厅发[201 2013/1/1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 京人社养发[201 2013/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 沪人社农发[201 2011/1/1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 青人社字[2012] 2012/10/8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 沈劳社发[2007] 2006/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 冀人社发[2012] 2012/1/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 黔人社厅发[201 2012/3/2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 青人社发[2015] 2015/7/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 粤人社发[2013] 2013/3/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 沪人社养发[200 20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