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1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9
实施时间: 2013-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本市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人员待遇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企业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1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25元。
  三、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45元。
  四、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 201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2012/9/29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 洪府厅字[2014]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