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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行资[2013]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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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2〕3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企〔200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2年起,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将统一编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决算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口径。各市(地)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企〔2012〕373号文件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报表格式等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2012年度企业决算报告编报工作,并将决算报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编报范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决算报告编报范围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和独资公司下属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三、报送内容。各市(地)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内容包括:汇总的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需分别加具封面、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及汇总的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省直主管部门还需报送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需提交企业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编报方式及系统任务选择。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决算报告使用《财政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软件》进行编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选择“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任务,国有参股企业选择“2012年度非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任务。
  五、报送时间。各市(地)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报送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决算报告的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
  六、工作要求。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决算报告编报管理,是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地)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确保决算报告编报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统一编报决算报告的第一年,各市(地)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明确牵头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负责编报工作,强化组织培训,指导企业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和充实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做好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报送等工作,确保决算报告编报质量。
  (二)严格报表审计管理。经过审计的企业决算报告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要件,也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地)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外,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具体按照财企〔200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充分发挥决算作用。企业决算工作是对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总结,各市(地)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决算工作,监督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变动情况,依据决算报告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对企业重大财务变动事项及企业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及时提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的政策建议。
  七、有关事项
  (一)由各级政府授权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负责管理的国有文化企业,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报企业决算报告。无主管部门的省直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将有关报表材料上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有主管部门的国有文化企业通过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报表材料。
  (二)为统计《财政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软件》光盘的需求数量,请市(地)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的省直国有文化企业,将所属企业的名称及所在地等信息,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光盘时间另行通知。
  (三)为不断提高决算报告编报质量,省财政厅将对省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决算报告编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
  (四)各市(地)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有文化企业在决算报告编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衣小刚、张文志;联系电话:53606402,53606407。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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