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9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对外支付款项信息,规范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

  二、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页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并进行申报;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仍然按照原规定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需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可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平台”图标,也可以直接登录http://ahnsfw.aisino.m),进行报送;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相关电子信息。
  三、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报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页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或者报送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或者拒绝提供《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3-14
实施时间:2014-5-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 陕西省地方税务 201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 苏国税发[2008] 2009/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浙国税外[2002] 2002/10/27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 宁地税发[2009] 2009/2/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9] 2009/1/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外[2008] 2008/3/26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 汇发[2009]52号 2009/11/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冀国税发[2008] 2008/12/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 京地税法[2010] 2010/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京国税函[2002] 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