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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0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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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3年1月1日前成立的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需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联合年检。本年度联合年检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先登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xmgs.gov.cn/)申报年检。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并附上各部门要求的资料现场办理。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2012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的要求、时间、地点、程序办理。
  附:《2012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2012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各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2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企业
  凡2013年1月1日前成立,注册地在厦门市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向我市投资促进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共七个部门申报联合年检。
  二、联合年检受理时间、地点
  (一)2012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联合年检现场办公时间和地点安排如下:
  1. 海沧区:5月6、7日
  地  点:海沧区工商局(滨湖北路5号)
  2. 集美区:5月8、9日
  地  点:集美区工商局(杏滨路966号)
  3. 翔安区:5月10日
  地  点:翔安区工商局(马巷镇五星南路3号)
  4. 同安区:5月13、14日
  地  点:同安区工商局(银莲路312号)
  5. 岛内及各区:5月15日-5月31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地  点: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厅(云顶北路842号)
  凡在象屿保税区工商局和火炬高新开发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其它六部门的联合年检后,回各自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参加工商年检。
  (三)集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部门受理年检地址、咨询电话如下: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23号窗口,电话:7703394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厅号5、6号窗口,电话:7703551;
  厦门市财政局: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504室,电话:5052358;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电话:13959290633、13950107788
  厦门市地税局:湖滨南路152号一楼办税服务厅,电话:2221992;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502室,电话:5890944;
  厦门市统计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4楼1421室,电话:5112301.
  三、联合年检组织程序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今年我市将继续简化联合年检审核流程,减少年检资料收取数量,免收企业工商年检费。
  (一)联合年检审核流程:联合年检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登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xmgs.gov.cn)申报年检。网上预审通过后,请打印《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并根据各部门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交给七个部门,现场办公除工商部门外不分先后,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分别审核企业总体资料并盖章通过,最后将材料提交工商部门审核留存(外管局年检另行规定)。
  (二)联合年检企业所需材料:
  本年度简化各部门相同部分的材料,企业仅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审核部门

材料留存部门

1

联合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含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工商局制式表格)]

 

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

工商局

2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

工商局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

工商局

4

其它按工商局网上审核意见提交相应材料

工商局

工商局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

投资促进局

盖章

6

验资报告复印件(已到资企业不必提交)

投资促进局

投资促进局

7

加盖单位公章的财务报表1份,相关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财政局

财政局

8

财政登记证副本

财政局

财政局

9

统计登记证

统计局

统计局

10

统计人员《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统计局

统计局

11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税局、地税局

盖章


  四、外汇管理局提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具《外方权益确认表》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软件”,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的,外汇局不再向企业收取纸质材料(其中,“外汇年检信息”包括: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注:外汇年检须知详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1、2012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可免交《审计报告》。
  2、所有文件材料格式应标准统一。文件材料的硬纸皮封面、牛皮纸封面请自行拆除。能裁切的材料请裁切得与《年检报告书》同规格,不能裁切的文件材料请拆叠得与《年检报告书》同大小。
  3、凡是2013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参加年检。逾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企业将由市各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4、财政局财务报表须通过市财政局网站上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报表系统”在线申报,成功提交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未办理财政登记证企业请尽快到市财政及各区财政局办理,以免影响今年的年检。
  5.本年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开辟绿色通道,开展预约年检服务。服务对象为外资集团、五家以上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6、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所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企业自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致。
  特此通知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2012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须知
  一、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信息包括: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下简称“外汇年检信息”)。
  二、《外方权益确认表》仍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常用下载-2013年外商投资年检专题”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外汇年检信息”的说明及提交相应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口”软件(以前年度已经下载安装客户端口软件的,该软件仍可继续使用)。
  四、已下载并使用客户端软件的企业直接以操作员身份登录“直接投资系统”.首次注册用户必须首先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建立操作员后,才能以操作员身份登录。管理员登录方式--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代码、用户代码:admin、用户密码:外汇登记IC卡卡号后6位。操作员登录方式--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代码、用户代码:自己设置10位(管理员建立的操作员代码)、用户密码:000000.
  五、为简化外汇年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具《外方权益确认表》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软件”,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的,外汇局不再向企业收取纸质材料。外汇局如对会计师事务所代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疑问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
  六、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七、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改、提交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依次点击“外商投资业务管理”、“业务查询”、“年检信息查询”,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
  八、2012年度外汇年检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外商投资企业如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和申报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同时,直接投资系统将自动暂停“未参检”企业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根据联合年检的规定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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