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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3]9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3
实施时间: 2013-4-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9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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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好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为在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工作。继续深入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宁来宁自主创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二、切实做好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就业援助工作。继续完善就业见习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开发优质见习岗位,见习计划重点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技术、管理岗位倾斜。主动会同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扎实推进购买360个基层公益性岗位援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与在宁高校加强合作,主动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充分发挥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作用,按照实名制登记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掌握本辖区2013届南京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积极做好就业推荐服务工作,对实名制登记毕业生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实时掌握动态信息,并按要求汇总上报市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登记、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一站式”服务。
  各区要结合实际,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分别于2013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市局。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6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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