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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05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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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局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4号公告”自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起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原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执行。
  二、小型微利企业报备方式实行新规定:
  (一)需在预缴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新办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需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的,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三)预缴期报备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或上门进行报备,网上办理的具体路径如下:
  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办税区—涉税事项受理(资料报送)—税收优惠—所得税预缴期减免税备案——“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预缴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S20)”。
  三、对已进行2013年1季度申报并享受了相关优惠的纳税人,请及时按“省局4号公告”的要求在1季度预缴申报期内补办相关的报备手续。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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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qxxsw123456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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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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