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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人社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失效时间: 2018-4-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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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日
  (承办单位:就业中心,电话:83854652)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粤府办[2009]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基地,开发就业岗位,促进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和以就业促进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 凡由政府投资、整合社会资源或民营投资在我市兴办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所需场地并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均可申报我市基地,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基地须为2009年1月1日后注册且设立在广州地区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普通高等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具有配套的道路、水、电、排水、消防、通讯、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
  (二)入驻基地的企业商户须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孵化基地的孵化项目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孵化协议》等),职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基地应给予创业人员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措施(以下至少2项以上)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创业扶持补贴发放、办理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保等:
  1、减免办公或经营场地租金(同地区同类型);
  2、减免办公或经营场地物业管理费(同地区同类型);
  3、装修期免租(期限一般为3个月);
  4、免费提供代办工商、财税等服务;
  5、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6、免费开展科学种养系列培训和惠农助农系列活动(适用于农村型基地)。
  (四)入驻基地的本市户籍创业(孵化)人员比例不小于30%、或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30%。
  (五)基地管理后勤岗位,包括大楼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60%以上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包括:“3540”(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失业人员、“3035”(女30岁以上、男35岁以上)农转居人员、持《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证》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和残疾失业人员。
  第五条 基地类型
  (一)楼宇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商户30家以上,有独立办公室,主要用于孵化IT、动漫、代理、经销、广告策划等创业项目。
  (二)园区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商户40家以上,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园区内配套设施齐全,主要用于孵化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创业项目。
  (三)门面型基地。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主要进驻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商户50个以上,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基地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主要进驻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农村型基地。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实体,总面积不少于100亩,经营合作30户以上。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凡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普通高校向市高校毕业生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批表》(见附件2);
  (三)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四)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五)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后勤人员名册(见附件3);
  (七)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或孵化项目主体名册(见附件4);
  (八)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项目主体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材料;
  (九)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见附件5)。如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孵化”项目主体或农村型基地可提供双方相关《孵化协议》等证明材料或相关承包章程及与各农户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等。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
  第七条 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基地的初审。区(县级市)就业中心和市高指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并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市就业中心复审。
  (二)基地的复审。市就业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复核并复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加具复审意见后报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终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复审。
  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三)基地的终审和认定。由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验收组赴现场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申请审批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通报。经认定的基地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2号)的相关规定给予扶持补贴。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关于申报省级基地。凡符合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孵化基地的孵化成功率在60%以上的市级基地,原则上每年5月份前可由区(县级市)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向市就业中心提出推荐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基地的评价管理
  第九条 基地日常评价管理。区(县级市)就业中心和市高指中心负责辖内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应定期向区(县级市)就业中心和市高指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反映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区(县)就业中心和市高指中心于每季度次月的2日前应向市就业中心提交相关报表和资料,完善报表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条 基地的评价。凡被认定满2个自然年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须办理评价手续。
  (一)提供材料。
  1、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见附件6);
  2、基地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核验原件);
  3、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和带动就业情况表;
  4、为进驻创业人员提供场租减免等优惠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县级市)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二)评价流程:
  1、基地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提交评价材料。
  2、区(县级市)就业中心和市高指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报市就业中心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区(县级市)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通知予以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请评价。
  3、市就业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复审,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复审意见,报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4、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价资料进行终审,在《申请审批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通报。
  基地评价的具体要求由市就业中心每年下发通知明确。评价合格的,2年内继续保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并享受相关扶持补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目录
  2.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批表
  3.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后勤人员名册
  4.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或孵化项目主体名册
  5.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6.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

相关附件:
1.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目录.doc    
2.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批表.doc    
3.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后勤人员名册.doc    
4.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或孵化项目主体名册.doc    
5. 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doc    
6.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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