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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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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继续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1〕89号)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黑价联〔20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持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基本稳定,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下同),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及费率
  2万元及以下 800元
  2万元以上至10万元 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提供法律咨询:200元/件;
  (二)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的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侯审:15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
  (四)审判一审阶段:3000元/件;
  (五)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
  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对不符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的,不得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
  七、计时收费
  经委托人同意,上述服务项目也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每小时100元—1000元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计时收费标准。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以各自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计费标准分别计算收费额。
  八、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内容、工作量、工作成果、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服务能力等协商确定。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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