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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2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6
实施时间: 2013-3-6
失效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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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卫医函〔2012〕43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考试费。
  二、收费主体: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伊春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三、收费对象: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
  四、收费标准:专业实务考试费每人50元(含上缴卫生部考务费11元)、实践能力考试费每人50元(含上缴卫生部考务费11元)。
  以上费用已含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场租、监考等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在考试费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收入分成办法,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收入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4年9月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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