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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2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6
实施时间: 2013-3-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793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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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齐政函〔2012〕14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5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45元,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三、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收费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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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111(游客)   2015年8月29日
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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