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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3]4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31
实施时间: 2013-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82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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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地震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申请的函》(黑震函〔2012〕116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0〕397号)执行期已满,为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0〕10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下列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国家重大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烈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储油、储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筑工程;
  (四)生命线工程、发生地震时不能中断使用的工程或中断使用对本省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
  (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全国性标准、规范、规程等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六)不能直接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要按规定的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
  六、请你局将本批复通知到我省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收费单位。
  附件: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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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达煤炭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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