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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3]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2-1
失效时间: 2015-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7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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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继续实行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国土资函[2013]4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1〕35号)即将到期,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行为。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区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1.宗地面积在150(含15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50—150元;
  2.宗地面积在15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地100—350元;
  3.宗地面积在500-1000(含1000)平方米的,每宗地300—700元;
  4.宗地面积在1000—2000(含2000)平方米的,每宗地500—1200元;
  5.宗地面积在2000—5000(含5000)平方米的,每宗地1000—2500元;
  6.宗地面积在5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每宗地2000—4000元;
  7.宗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每平方米不超过0.4元的标准协商确定,但每宗地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提供土地资料查询、土地相关业务咨询等其它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要求
  (一)实施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应具备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资质,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内容包括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不含地籍测量)、领取土地权利证书;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查证土地产权等。
  (三)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需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代理服务费。
  (四)用户有自主选择直接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的权利。用户直接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办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服务。
  (五)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内容和范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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