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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3]4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失效时间: 2014-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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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价格的函》(黑环函[2013]2号)收悉。为规范我省排污权交易收费行为,促进环境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参加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工作的函》(环办函〔2008〕500号)和《关于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哈尔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佳木斯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为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我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单位,可向通过交易取得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单位收取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收费标准。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每吨2350元,佳木斯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每吨20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上下浮动20%。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试行至2014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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