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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3]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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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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