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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13]5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5
实施时间: 2013-3-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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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申请设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的函》(黔卫函〔2012〕26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60元,共考两科(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其中,上缴国家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上缴省卫生厅每人每科10元,39元由各市(州)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赁考场、成绩管理等支出。
  二、以上费用已包含报名费、场租费、考务费、监考费、宣传费等费用,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使用项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项目编码:0011008070)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取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费。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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