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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3]19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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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参保(合)人员用药权益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合)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严格执行目录,对于更好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加强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参保(合)人员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给参保(合)人员支付药品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符合《药品目录》通用名称的商品名信息,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随时更新药品数据库,严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支付,不得以药品数据库尚未更新或商品名未匹配为由拒付参保(合)患者的医药费用。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药品目录》使用的宣传工作,使本统筹地区和异地居住参保(合)人员了解《药品目录》的使用范围及方法,更好地为参保(合)人员合理用药提供服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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