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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3]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19
实施时间: 2013-3-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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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省情,研究制定了《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方案》的工作部署、规定时限和具体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附: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2013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省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继续创新思路和措施,着力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强化宣传培训,千方百计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总体就业率保持在87%。
  二、主要任务
  (一)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领域。各州(地、市)人社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融入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中,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移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中,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中,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政策,改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环境。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和“三支一扶”选聘工作,选聘应届及毕业2-3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牧区服务,接受锻炼、增强本领。同时,各州(地、市)要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中,开发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期满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转正定级、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服务期满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切实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五)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各州(地、市)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需求调查,广泛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有针对性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就业。及时兑现培训补贴,鼓励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做好培训工作。
  (六)实施藏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计划。六州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对口援青工作机制的有利平台,发挥援青省、市的教育资源优势,积极组织本地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赴外省、市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鼓励其异地就业。
  (七)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州(地、市)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和就业见习工作,要以企业为主体,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要以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为目的,继续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加强见习岗位收集、发布工作,多形式搭建见习对接平台。
  (八)切实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州(地、市)要加强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摸底排查,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主动提供就业援助。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中,要将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提供就业帮扶。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各州(地、市)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力度。要结合进校园宣讲、组织开展招聘等工作,加强对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通过印发政策宣传手册、张贴政策宣传海报、制播公益性广告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要以“岗位成长”为主题,深入挖掘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脚踏实地的良好作风,引导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立足岗位成长成才。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校园行”活动(2013年4月1日—6月30日)。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系列宣讲活动,组织省人社厅长和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高校,厅长重点宣讲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本地就业服务安排,企业人力资源经理重点宣讲职场环境、职业生涯规划建议,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需求。
  (二)开展公益性招聘进校园活动(2013年4月1日—6月30日)。各州(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组织本地园区、企业到省属高校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为企业选人和毕业生就业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同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的岗位信息,组织开展专业化、小型化、多场次的专场招聘,配合校园招聘活动的开展。
  (三)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业务培训活动(2013年4月1日—6月30日)。省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1—3次高校就业指导人员业务培训或研修活动,力争使省内每所高校至少1名就业指导人员参加培训或研修活动。各级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联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听取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
  (四)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活动(2013年3月1日—11月30日)。各州(地、市)要按照人社部和我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春季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招聘”、进校园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周三、周六“人才集市日”等系列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各类招聘活动应更好地适应高校毕业生的不同就业需求,提前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发布相关招聘活动安排,引导高校毕业生有序参加。要充分发挥网络招聘服务的优势,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岗位信息收集、发布、查询和更新功能,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真实、有效的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五)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活动(2013年3月1日—9月30日)。各州(地、市)要认真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通过办理就业报到、人事档案托管、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等渠道,对本地区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台账,实施动态跟踪服务。同时,要做好数据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并于9月前完成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上报工作。
  (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2013年全年)。各州(地、市)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摸清就业需求,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局领导负责、相关科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及目标任务、工作进度的跟踪检查和阶段性问效机制,确保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形成整体合力,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州(地、市)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总结上报,认真研究、分析、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工作推进情况和活动总结,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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