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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3]12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6
实施时间: 2013-2-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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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工作水平,及时掌握我省新农合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省医改领导小组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合统计工作是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事关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工作全面发展的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和工作安排。各级人社部门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本地区新农合的基本情况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努力提高报表数据质量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对报表的质量评审,把好数据质量关,按照报表要求理清表间关系,按实际发生数据认真填报,切实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逻辑性,对报表中的各项数据要完整填报,不得漏报少报,对不能统计的数据要在报表说明中具体说明情况。严格报表上报程序,上报各项报表要经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医保行政、经办机构以签章齐全的报表上报日期为准。
  三、相关要求
  (一)具体报表及上报时间。新农合月报、季报和年报等报表格式不变,月报表为次月5日前上报,季度报表为每季度末(4、7、10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每年1月5日前。同时,为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特大疾病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青卫农函〔2012〕9号)要求及表样格式请各地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年基本情况报表和第一次补偿情况季度报表于6月25日前上报。
  (二)报送方式。各州(地、市)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形成统一数据,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同时抄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汇总后上报卫生部。签章齐全的报表以传真形式上报,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莉
  电 话:0971—6306441 传 真:0971—6309444
  电子邮箱:qhylbxc@
  联 系 人:省卫生厅 杨立嵘
  电 话:0971—8251254 传 真:0971—8224275
  电子邮箱:qhwstnwc01@163.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厅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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