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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3]18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21
实施时间: 2013-3-21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0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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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青企业、各企业集团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应当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设立或挂靠劳务派遣机构,已经设立的一律撤销,其挂靠的人、财、物要彻底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成立独立的法人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要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建立登记公告制度,对诚信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将不定期公告。
  三、各劳务派遣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51号)要求,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每年年底前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
  四、新的劳动合同法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各地、有关部门及单位,各类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现在开始,立即对本地区、本单位劳务派遣情况进行检查,摸清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劳务派遣岗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工人数、结构比例、同工同酬等情况。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也要按照新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积极做好引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请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中央驻青企业、各企业集团公司、省直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劳务派遣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别将总结和基本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厅劳动关系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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