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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3]14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7
实施时间: 2013-3-7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7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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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尚不健全,劳动者诉求渠道不畅,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因此,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提升企业自主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二、指导企业推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
  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在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在小(微)型民营企业设立调解员,在商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形成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以出租运输、餐饮、建筑、商贸等行业为重点,以商会(协会)为依托,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覆盖,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
  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合理诉求。仲裁机构在接到劳动争议时,可积极引导当事人首先通过商会(协会)或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协商调解,对双方当事人持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要求进行仲裁确认的,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对程序、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应依法及时出具(置换)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不断提高商会(协会)、企业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完善委托程序,规范委托调解文书,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建议工作,将适合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商会(协会)、企业、乡镇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等基层调解组织处理,拓宽争议解决处理渠道,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与本地区仲裁机构、工商联组织的联系与沟通,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监督与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要及时将本行业、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给本地区仲裁机构和工商联组织。
  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研究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方案,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判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预防调解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商会(协会)、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建立本行业、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本行业、本企业的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制度,选调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较高素质人员从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省工商联组织对各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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