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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13]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27
实施时间: 2013-3-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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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管理,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是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强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局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参加的评定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学习、宣传、摸底、评定等工作。
  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2013年3月份全市统一部署,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计划;2013年4月份结合税法宣传月搞好宣传和摸底工作;2013年5月份完成所辖出口企业的评定工作;2013年6月份开始按照评定的级别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
  三、及时反馈,加强督导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市局在加强督导的同时,将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情况及时完善分类管理办法,齐心协力,确保我市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件: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表
  2.办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授权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青岛市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和简化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提升出口企业依法办税的遵从度,加快办理出口退(免)税进度,更好地支持、服务我市外贸出口发展,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各单位要成立分类管理评定小组,由分管局领导、进出口税收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类。
  第五条 非总局特别关注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分类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前两年平均年办理退税出口额占企业前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除外)。
  (二)海关管理类别A类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前两年平均办理退税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
  (3)发生出口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同)等问题;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前两年平均办理退税出口额12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前两年平均办理退税出口额1200万美元以上,集团企业前两年平均办理退税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所属成员企业享受集团企业的评定级别待遇,下同);
  (2)前两年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3)发生出口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未达到本目第(1)出口额的,但前两年审核通过率98%以上、从未发生偷骗税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属符合本目的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分类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其前两年平均年办理退税出口额占企业前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出口企业。
  (二)海关管理类别B类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评定为B类:
  (1)生产企业前两年平均办理退税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前两年平均办理退税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上,集团企业前两年平均办理退税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
  (2)前两年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0%以上;
  出口企业未达到本目第(1)出口额的,但前两年审核通过率95%以上、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属符合本目的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一律评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二)发生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四)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项所列情形的。
  (五)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第八条 除已被评定为A、B、D类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第三章 分类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对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核和简化审核的管理办法。
  (一)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A类生产企业,可凭出口合同、银行担保函、销售明细账等资料,按月申报退(免)税。经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合同执行完毕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收齐有关退(免)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申报核销,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退税核销审核,核销计算税款的差额,按实际审核结果办理核销调整。
  (二)其他A类企业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于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纸质凭证。纸质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对A类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企业的退(免)税,事后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缴回已退(免)税款。
  (四)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生产企业在发生退运的当期调整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外贸企业退运需补缴已退税款的,可以用审核通过未退付的税款折抵,无需补缴。
  (五)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核中产生疑点需发函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函调过程中可按规定办理审核和退库手续,待回函后根据回函情况处理。
  (六)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对A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第十条 对B类企业实行简便审核退税的管理办法。
  (一)企业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同时报送申报数据和装订成册的纸质退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先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已审核通过部分抽取20%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审核有疑点的部分。审核无误的,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审核完毕后退(免)税纸质凭证退还企业,由企业保存备查。
  (二)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生产企业在发生退运的当期调整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外贸企业退运需补缴已退税款的,可以用审核通过未退付的税款折抵,无需补缴。
  (三)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核中产生疑点需发函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函调过程中可按规定办理审核和退库手续,待回函后根据回函情况处理。
  (四)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对B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五)企业的其他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C类企业执行现行的管理办法。
  (一)企业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同时报送申报数据和装订成册的纸质退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后,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完毕后退(免)税纸质凭证由税务机关保存24个月后,交由企业保存备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其他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审批退(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排除一切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外贸企业从异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骗税疑点的,方可审批退税;排除一切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出口企业指定办理退(免)税人员或中介机构信息,辅导出口企业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退(免)税资料。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召开A、B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第四章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由区(市)国家税务局评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新办出口企业按照C类企业管理,特殊情况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六月份)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A、B和D类条件的出口企业填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表》(见附件)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应的设置。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出口企业按照评定等级进行退(免)税申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公告。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一)A、B类企业如发生纳税信用等级、海关管理类别发生变化,增列为总局特别关注企业等情形的,各单位评定小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低管理等级。
  (二)A、B和C类企业一经查实发生属于D类企业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D类企业管理。
  (三)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按照更高等级进行管理。骗取退税的D类出口企业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在停止期满后两年内不得按照更高等级进行管理。
  (四)分类评定期间,特殊情况需上调等级的,原则上原分类等级满一年才能提出,各单位评议通过后上报市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审核通过率”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两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类别期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全市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附件: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表.pdf    
办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授权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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