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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1]19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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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下发了《关于同意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有关问题的函》(财企函[2011]30号),同意我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并适用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现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具体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试验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试验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 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时,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情况,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年内没有转让的股权,在五年缓征期满时,须按税法规定,缴清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所指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企业工商营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纳入试验区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试验区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奖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附件1)
  八、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附件2),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辅导,及时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加强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备案管理,做好纳税服务。
  十、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附件:1、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2、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doc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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