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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8]21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3
实施时间: 2008-6-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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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富美林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出租土地免征营业税的申请》(富美林发[2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中“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你公司将承租农民的土地转租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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