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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3]17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20
实施时间: 2013-2-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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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制定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2〕109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科目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科,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237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规定核定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请你厅在考试收费期满3个月前,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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