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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11]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上海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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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预算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根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对本市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意见作出安排。对因收入规模限制,上一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足额安排支出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单位在安排当年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时优先安排。
  市财政局统筹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以及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形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内容。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项目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所监管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当年度超收收入,或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内容、调整支出项目的,预算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有关规定,提出超收收入新支出项目的安排建议和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调整通知,执行预算支出。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战略重组和重点发展产业的战略投资。各预算单位在具体执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项目支出时,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市政府批准文件,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的要求,明确项目的具体出资人以及资金到位的具体时间要求。
  第九条 资本性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市政府明确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由其拨付项目具体投资人或项目投资受款单位。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各预算单位在具体执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项目支出时,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费用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和受款单位。
  第十一条 费用性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按国库直拨的办法,直接拨付到受款单位。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其他支出,主要是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包括国资监管方面的支出和安排划转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按国库直拨的办法,直接拨付到受款单位。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划转社会保障等支出,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 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内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在接到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具体办理预算支出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告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内容,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应当接受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或委托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对已拨付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进行定期跟踪检查,掌握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13]2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3-26
实施时间:2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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