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会[2013]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江西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及时间
  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仍然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要求书面报备数据与网上报备数据一致。请各事务所、分所务必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报备工作。
  三、书面报备材料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证券资格事务所)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工作总结。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以全所(含分所)数据报送上述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含证券资格分所)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2年度工作总结。
  (三)相关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有分所的,在向我厅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的同时,还应将各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财政厅报送上述材料的同时,还应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要求,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6号)。
  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3、附表4、上年未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我省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2012年度事务所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所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合理划分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建议。
  5.书面报备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使用电子邮件)各一份,纸质材料应按照顺序整理装订,并注明报备工作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6.本通知中附表1至4电子版请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各报表说明,附表1中的“上年度”指2012年度。
  四、报备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在年度报备前,须确保本所现有实际情况、执业证书登记情况以及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三者记录信息(如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的内容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首先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待省财政厅确认后,再进行年度信息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实施网上信息报备。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网上操作用户使用手册请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下载。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完成网上报备后,将网上填好的表格直接打印,经主任会计师审定同意后,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报送给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省财政厅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书面报备材料对网上报备信息进行确认,如发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把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退回事务所,由事务所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
  (五)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功能已于2012年3月15日开通,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易造成网络拥挤,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尽早完成网上报备操作,逾期网络报备功能将关闭。
  五、加大报备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各所主任会计师要亲自抓报备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我厅今年加强报备监督检查工作,对各所报送的材料,将进行严格审查,适当时候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在材料报送审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及正确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2)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3)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撤回设立许可。
  六、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江西省财政厅会计处1107室,邮编:330003。
  联系电话:0791-87287614        0791-87287640(传真)
  电子信箱:28246359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3]5号 2013/2/18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有关 鄂财函[2009]3号 2009/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 桂财会[2011]12 2011/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 湘财会函[2007] 2007/6/12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真落实涉税鉴证报告报备规定 苏税协发[2012] 2012/3/29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 财驻粤监[2011] 2011/2/28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2010/4/9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事项的通知 绍市财会[2013] 2013/3/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16 桂财会[2017]11 201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