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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榕财预[2013]2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3-27
实施时间: 2013-3-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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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闽财税[2012]83号)精神,确保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顺利实施,保障财政扶持资金及时到位,现将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结算和清算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
  二、扶持期限
  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
  三、申请条件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扶持期限内已逐月填制,按季提交了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材料第3-6项的。
  2.在过渡扶持期限内,税负增加累计超过3万元的。
  按照以上条件,试点企业据实申请。对于不逐月提交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材料第3-6项的,或因试点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除凭证而造成税负增加的,不予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
  四、申请材料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
  4.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5.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税收缴款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其中第7、8、9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企业骑缝公章(申报材料中前七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留存。
  五、申请程序
  试点企业应每月填制以上相关材料,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主管国税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收件,确认报送资料齐全后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送至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2012年12月财政扶持资金(对应税款属期为2012年11月)并入2013年第一季度一并申请计算办理。
  六、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完成季度申报材料审核、核拨报批后,按实际增加税负的70%直接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至企业,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年度结算。待政策执行期满后,会同国、地税部门组织对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逐一清算,差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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