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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源建设促进财政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13]1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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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税源结构,壮大地方财政实力,切实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地方税源建设,促进财政增收,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重点税源型产业。认真落实服务业等有关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服务业中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产业、信息服务业、金融业等重点税源行业发展。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80%用于支持重点税源行业发展。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汽车制造业主体税源行业,壮大主体税源规模。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按国家、省、市不同级别予以财政资助。用好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工业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重点产业发展。
  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新入驻总部企业(注册地在长春的企业法人、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30%、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新增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市区留用部分,自企业入驻之日起,前2年按市区留用收入部分的100%、后3年按市区留用收入部分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助。对新入驻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按照其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数额的标准,连续3年予以补助。
  三、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将现代物流、科技研发、贸易营销、设计策划等非主营业务从企业中剥离出来,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对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剥离之日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按新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予以企业补助;企业因剥离非主营业务造成税额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市财政连续3年予以等额补助。对改制剥离后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剥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四、做大单体税源企业。支持通过股权交易、兼并重组、上市融资等渠道做大做强重点税源企业,力争5年内全市年纳税超千万元的企业达到1000户。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重组成本。对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按国家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引进和培育首次投产后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税源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化建设。加大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涉税部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依托市政府信息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加速搭建长春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2年内实现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的网络传递,及时、完整、准确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和第三方信息,提高税务管理电子化水平。推进税源信息专业化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信息管理试点。
  六、强化发票控管作用。稳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开具、取得发票的信息采集,做好与纳税申报情况的信息分析比对,3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网络发票,强化发票使用的监控和跟踪管理。完善发票奖惩制度,引导纳税人诚信用票,鼓励消费者自觉索票。将餐饮、娱乐、洗浴等行业发票刮奖布奖率由现在的20%提高到50%,最高奖金额度由现在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整顿和规范发票管理秩序,建立税务、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发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各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七、加大奖惩力度。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每年评选出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长春市纳税50强企业,每户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完善落实税务行政处罚制度,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税务处罚时,须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对一般性税务违法行为实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改正、最后行政处罚的“三段式”执法。对纳税人偷、逃、抗、骗税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建立组织收入奖惩机制。每年通过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执收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任务,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执收部门,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单位,根据超收情况适当增加奖励金额,增加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大征管”工作体制,把税源建设工作纳入相关领导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建立高效规范的政府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营造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税务咨询、纳税投诉举报的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密切征纳关系。加强税法宣传,在各新闻媒体设立税法专栏,提高全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氛围。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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