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办[2013]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已由国家工商总局转发施行,结合实际,省工商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学习领会《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各地工商机关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减轻企业负担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务必高度重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工作,全省工商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级工商机关必须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把握免征收费项目范围,严格按规定时限免征收费项目。对公布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通过媒体、注册服务大厅及工商专网等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及收费对象进行公示,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对不按规定免征收费项目、代收代扣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03]44 2003/5/22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黔价费[2012]28 201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11/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 京财综[2012]20 2012/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 闽政[1991]18号 1991/5/30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公 2019/7/16
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综字[2000]23 2000/4/3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落 黑财税[2022]46 2022/10/19
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2001]94号 2002/1/1
铜川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 19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