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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发[201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3-2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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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2011-2020年我省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为做好全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进一步认识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支持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把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作为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落实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专账核算。
  二、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关于在宁省属集团公司集中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苏财农发[2012]90号)文件。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宣传,加强部门配合,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三、从2013年起,省厅不再向各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征收任务,改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厅上报当年防洪保安资金目标收入数。每年三、四季度末,各市、县向省厅上报防洪保安资金收入进度。
  四、从2013年起,每年一季度,省厅将对全省上年度防洪保安资金收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从收入总量、增长幅度、专账核算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征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五、省厅对各市县防洪保安资金收入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各市、县要如实上报收入数,客观反映征管和使用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收入质量,支持水利建设。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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