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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27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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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精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以上指导目录和产业目录如有变化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以下简称15%优惠税率)条件的鼓励类企业,实行首次(第一年,下同)由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赣州市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第四条 企业既符合享受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二章 确认管理
  第五条 企业首次申请享受15%优惠税率,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指基层分局,以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经县级地税机关初审同意后,报经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一)《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表样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 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的明细表及其情况说明;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符合享受15%优惠税率条件的,相关分支机构资料应单独填报;
  (五) 总机构提供的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资料;
  (六)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赣州市地税机关收到企业要求享受15%优惠税率申请后,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
  (二)企业申报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
  (三)跨优惠地区享受15%优惠税率的范围及计算缴纳的税款是否准确。
  第七条 总机构设在赣州市的企业,仅就设在赣州市的总机构和优惠地区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以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赣州市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赣州市的总机构和优惠地区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第八条 总机构设在赣州市外的企业,其在赣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赣州市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各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15%优惠税率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九条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依法作出准予享受或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意见,并在《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及时反馈给企业,作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对经核准确认的企业,赣州市局应将审核确认名单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期间经首次确认准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2013年可以暂按15%优惠税率按月(季)计算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经审核确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时,可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先按照15%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附报下列相关材料:
  (一)《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符合享受15%优惠税率条件的,相关分支机构资料应单独填报;
  (二)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的明细表及其情况说明;
  (三)《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备案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认真予以审核,并报县级地税机关备案确认。主管地税机关和县级地税机关应分别在《备案表》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继续享受15%优惠税率”的意见,并及时书面告之企业。凡经备案确认取消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应逐级上报赣州市局和省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企业经备案确认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汇缴年度不执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在下一年度按月(季)度预缴时按法定税率申报预缴。如以后年度再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由县级地税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并分别报赣州市局和省局备案。经核准确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汇缴年度多缴税款,可以办理退税或抵扣下一年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审核确认、备案地税机关应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及备案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纳税人对地税机关作出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当自条件变化之日起恢复按法定税率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十七条 赣州市、县(区)级地税局应定期组织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评估或检查,加强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税收风险管理和预警分析,对企业采取申报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的,主管地税机关除应追缴税款外,还应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省地税局适时组织选择重点企业进行专项纳税评估或检查。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绩效评估分析报告制度和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年度终了后,应对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评估分析报告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逐级上报。绩效评估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分析、及存在问题、相关管理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
  2.《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3.《赣州市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明细表》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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