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13]7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7
实施时间: 2013-3-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5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对纳税地点未做具体的明确,为加强源泉控管,便于基层实际操作,现就我区印花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一、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为签定合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缴本辖区内纳税人所持应税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代缴印花税办法的除外。
  二、对于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在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没有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其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征缴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三、此前各类合同中,如果已对纳税地点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设立远程证券营业网点营业 云地税一字[200 2001/10/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京国税函[2002] 2002/5/3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 鄂国税函[2002] 2002/10/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2/5/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证券服务 湘地税函[2002] 2002/8/1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 沈地税发[2002] 2002/1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纳税地点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 2002/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理想液化石油气实业有限公司下 渝国税函[2000] 2000/1/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在建期间土地使用税 济地税函[2002] 2002/1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