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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函[2013]9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14
实施时间: 2013-3-1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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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2003年以来,我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使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极大地缓解了我区就业压力,对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的增加,就业人群的不断扩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存在着超规定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个别地区甚至在党政机关设定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到期不退出,在公益性岗位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2013年第十三次常委会“要改进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要求和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 严格界定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以及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条件,杜绝超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和超范围安置就业人员,防止把公益性岗位作为编制不足解决工作人员的渠道。对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的界定,原则上限定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范围内,严格把握好入口关。确保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使用。对超范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超范围安置的就业人员,要逐步规范,尽最大努力从今年起使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再增加并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减少,逐步达到合理水平。
  三、畅通公益性岗位出口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到期退出规定,要结合各地实际,畅通公益性岗位出口,研究制定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前退出和退出后实现就业。
  四、进一步强化公益性岗位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进一步强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自治区将于近期对各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及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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