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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13]20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3-3-9
实施时间: 2013-3-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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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根据地方工作基础及自愿原则,经研究,确定吉林、福建、河南、广东、贵州、新疆6个省(区)的17个市(州)作为我部第一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具体名单及内容见附件),现就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重要意义,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分工和措施。
  二、健全机制,保障到位。试点地区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经费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的办法,健全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处理机制,规范执法规程,严格监督执法,及时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报告机制,及时沟通交流试点情况和经验。各试点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季度上报一次试点工作情况,年底前报告总体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基金安全意识,主动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优势和作用,加强舆论引导,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社会监督影响力。要主动向社会发布社会监督试点情况,按照规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监督试点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应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前,部里确定的试点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需报部批准,其他省(区、市)试点工作方案报部基金监督司备案。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基金监督司。
  附件:部第一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及内容
  2013年3月9日

相关附件:
部第一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及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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