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0号)的统一部署以及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地方税收秩序,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税法遵从,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3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整治范围
  (一)重点行业检查
  1.垄断性、高利润行业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2.地方性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
  3.证券公司、基金投资公司;
  4.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
  5.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6.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7.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
  8.资本交易项目,包括从事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9.交通运输及现代服务业;
  10.中介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机构。
  (二)区域专项整治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各市局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或行业:一是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物流等交通运输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二是矿产品(包括煤炭)采选经销企业较为集中,且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进项税款、虚列成本偷逃税行为多发的区域;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及相关服装、木器、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列成本等行为多发区域;四是营利性教育及技能培训服务业机构。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税源分布、税源管理现状等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类别和税收风险类别等级因素,统一筛选纳入税务总局、省、市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各级地税机关继续对发票违法问题严重的行业或区域开展发票整治,重点项目包括:
  1.按照《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12〕1号)精神,继续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整治。
  2.继续对发票违法问题严重的行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集中整治,重点检查房地产与建筑安装、发电、供电、餐饮娱乐、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虚假发票的整治工作,包括:配合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等非纳税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11至2012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申报缴纳及发票使用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和发票专项整治工作自3月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各级地税机关统一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发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检查实施阶段(4月至10月)。各级地税机关筛选确定检查对象立案检查,并对查明的涉税违法行为做出税务处理。检查范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可在地税机关实施重点检查前自行组织自查自纠,并向当地地税稽查部门报送《纳税自查报告》并及时补缴税款。
  (三)总结整改完善阶段(11月)。各级地税机关针对税收专项检查和发票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征收、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选择部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本次检查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在地税机关重点检查前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可,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重点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范围内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1.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征管法》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发票领购、开具和保管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山东地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地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全省地税系统涉税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0531-8261377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0531-8202737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0532-86676160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0533-3197212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0632-8662015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0546-8327575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0535-6631876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0536-8879071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0537-2086226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0538-6118195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0631-5272568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0633-8796060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0634-6269793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0539-8123662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0534-2386242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0635-8274649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0543-3188539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0530-5928231
  特此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 青国税函[2007] 2007/9/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 2007/7/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 京国税发[2007] 200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国税系统工本费发票及内部 皖国税函[2000] 2000/3/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3/8/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后取消的发票于2010年1月1日起 2009/12/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二维码查验系统上线的通告 2014/12/1
关于表彰2011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 国税发[2012]50 2012/5/2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统一发票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 2008/9/1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44 201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