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3-13
实施时间: 2013-3-1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9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76号)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2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3年3月18日至4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持由市本级或区(市)县人社部门(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诚信守法经营的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民营(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详见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7.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准备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方式检查;
  8.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还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9.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二)政府及群团组织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要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和人力资源服务情况总结等材料。
  五、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7.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8.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进行年检。
  (二)年检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反《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四)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以及年检不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将名单、违法事实抄送同级工商部门处理。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六、年检要求
  (一)市直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审批设立)请于3月29日前将年检材料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并于4月12日前将《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详见附件2)和年检工作总结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三)尚未完成统一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区(市)县要结合本年度年检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与年检工作同步完成。
  联系人:陈频
  联系电话:61888300(传真)
  电子邮箱:851676747@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3号楼32216室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2.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 川人社办发[201 2013/3/5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 宁人社[2012]10 2012/3/26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 苏人社发[2013] 2013/5/9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苏人社发[2012] 2012/11/2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 穗人社发[2013] 2013/1/29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服 晋人社厅发[201 2013/7/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 京人社市场发[2 2013/9/1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创建广东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示范机 粤人社发[2013] 2013/2/5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人社函[2014] 20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