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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医药[2013]6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2
实施时间: 2013-3-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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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近期发现有部分市(州)物价部门,未按省物价局、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12]127号)规定执行,自行调整医疗机构收费级别,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我省由卫生部门(系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市(州)、县三级执行相应级别医疗服务价格。
  我省境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系统外)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200张以上(含200张)执行市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20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执行县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执行乡级指导价。
  二、各市(州)物价局请对照规定,如有违反的请自行纠正,并报我局备案。此项工作将在年终纳入考核。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目前我们正在进行项目对接、成本测算、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工作。在未出台新规定以前,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和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何意见及建议按程序上报。
  贵州省物价局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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