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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法[201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14
实施时间: 2013-6-1
失效时间: 2015-5-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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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4日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厅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三)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四)小汽车专控商品审批;
  (五)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 财政厅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和送达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条法处负责窗口管理工作并牵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业务检查工作;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具体审批工作,要对窗口进行充分授权,并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财政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财政厅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财政厅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相关业务处室存档。
  第六条 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负责具体审批工作的业务处室应当制作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的设置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环节统一压缩到5个以内,审批时限统一控制在法定时限的60%以内,没有法定时限的要承诺审批时限。
  第九条 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应在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事项送达相关业务处室,并进行确认。
  第十条 相关业务处室对收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审查意见。
  对审批事项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审批事项需要公示的,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对审批事项需要现场核实的,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审批事项需要会稿的,应当及时会签。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处室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意见,报厅领导审批。不需要集体讨论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需要集体讨论的,由厅长签发。经厅领导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申请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窗口领取;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三)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行政审批决定书由窗口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回证》一式二份,直接在窗口领取的,在申请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相关业务处室存档,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保存相关的凭据。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不断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进网上审批工作,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运作平台,继续拓展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办理的系统功能,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和电子监察。
  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通过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厅办公楼一层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负责行政审批机关名称及联系人电话;
  (二)受理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五)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审批方式;
  (七)行政审批条件;
  (八)行政审批申请材料;
  (九)行政审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审批程序;
  (十一)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和统一格式制定《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决定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书格式。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负责行政审批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一件一卷”。行政审批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四)《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需要对申请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时的核查记录;
  (六)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记录;
  (七)需要进行听证的材料;
  (八)作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的流程记录材料;
  (九)行政审批决定书;
  (十)送达回证;
  (十一)案卷封底;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所有案卷材料应当使用原件,没有原件的应使用复印件并附加说明。
  第二十条 条法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应坚持严格执法、有错必究的原则,对行政审批工作全过程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业务检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相关业务处室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法定的依据;行政审批责任人是否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致使审批决定错误的; 其他有关行政审批的情况。
  对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条法处移交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行政审批业务检查采取现场办公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列入厅机关效能监督检查的内容。监察室负责受理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接受条法处移交的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与行政审批申请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本厅工作人员,在处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岗位;
  (五)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本办法,针对不同的行政审批事项逐一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条法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原行政审批事项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相关业务处室逐一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并报条法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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