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3-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4月20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3年4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3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六、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 粤人社函[2016] 2016/9/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 浙人社发[2024] 2024/10/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 2020/5/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职工 2022/5/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 2023/12/2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 2014/6/26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 洪人社字[2012] 2012/8/29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4/1/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20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