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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1]1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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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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