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商发[2013]2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3-7
实施时间: 2013-3-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6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商务局,厅内贸处室、厅办公室、信息处、商务研究院: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112号)文要求,为做好我省2013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3年底建立起以部省两级为主体、市县为延展,高效联动、科学规范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按照完善后的有关报表进行填报。
  商务部对会展业、电子商务、酒类流通、茧丝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5个行业报表的规模、效益类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调整典型企业基层表相关指标;增加药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2个行业典型企业数据汇总表(参见商贸流通统计信息平台报表报送栏目,网址:http://smtj.mofcom.gov.cn)。请各地认真了解掌握调整后的报表及指标项目,严格按照调整完善后的有关报表进行填报。
  (二)做好企业数据报送和行业报表、报告编制工作。     2013年度企业数据报送(2012年数据)工作将于3月20日开始,各州(市)商务局必精心组织,及时布置,指导企业报送数据,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指标完整、数据准确,于4月1日前完成州(市)初审(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1)。
  厅内相关处室要认真做好行业报表数据汇总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各地17个行业典型企业汇总表(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家电维修服务、家庭服务、洗染、人像摄影、美容美发、沐浴、电子商务、生产资料批发、会展、药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29个行业(含商贸流通业)报表以及分析报告并报商务部。上述17个行业典型企业汇总表,29个行业(含商贸流通业)报表以及分析报告,对照云商发〔2013〕14号文的要求,由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填写并报送汇总表、行业报表和分析报告(各处室分工见附件2)。
  (三)完成向典型企业授牌和签订协议工作。
  各州(市)商务局要将向典型企业颁发牌匾作为调动企业积极性和持续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抓紧组织实施。在充分沟通基础上与全部典型企业签订统计工作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3),形成长期稳固的联动机制。颁发牌匾和签订协议工作要于2013年3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将相关情况报商务厅商贸处。
  (四)完善部省两级典型企业库。
  2013年,我厅将根据商务部下发国家库典型企业增典扩容方案,适时调整我省的典型企业库。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培训。
  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我厅将根据各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面向地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广大典型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任务。
  各州(市)商务局、厅内相关处室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任务持续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进度安排,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我厅将定期向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各州(市)商务局、厅内相关处室结合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统计工作质量管理、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和发布等各项制度。要加强工作考核,特别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完善激励机制,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管理规范、绩效可考、责任可究。
  (三)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和支持机构建设。
  各州(市)商务局、厅内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做好行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根据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需要,充实一批懂统计、明制度、善分析的专业人员,增强统计队伍力量。同时,充分发挥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协会、学会组织的作用,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协同效应,为统计工作持续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各州(市)商务局、厅内相关处室要进一步密切与当地统计、税务、工商、旅游、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作,通过项目合作、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扩展数据渠道,各方协力推进,为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联系人:商贸处 卯升敏 黄朝才
  电 话:0871-63135027 0871-63135027
  传 真:0871-63148600
  Email:361548178@
  附件:1.典型企业基层表填报注意事项 107163.doc
  2.云南省商务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联系表107164.doc
  3. 协议范本107165.doc
  云南省商务厅
  2013年3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 青商商贸[2015] 2015/3/1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级商贸流 2012/9/5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经贸信息市场 2015/8/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 2014/3/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三年 赣府厅字[2015] 2015/3/3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1]19 2011/6/2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 青商商贸[2014] 2014/2/21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商贸流通业评 甬政办发[2013] 2013/5/30
山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21部门关于印发 晋商建[2022]88 202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