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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12
实施时间: 2013-3-1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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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于2012年12月31日,在云南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
  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要求书面报备数据与网上报备数据一致。
  三、报备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在年度报备时,须确保本所现有实际情况、执业证书登记情况以及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三者记录信息(如本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的内容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四、书面报备材料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证券资格事务所)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工作总结。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以全所(含分所)数据报送上述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含证券资格分所)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2年度工作总结。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本分所数据报送上述材料。
  (三)相关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有分所的,在向我厅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的同时,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6号)。
  (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我省事务所基本现状、综合竞争能力和发展趋势等情况,2012年度事务所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加强文化建设、诚信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做法;事务所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事务所规范化运营、全面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措施和目标;对我省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5)书面报备纸质材料应按照顺序整理装订,并注明报备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
  (6)本通知中附表1至4电子版请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 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各报表说明和报备系统注意事项提示。
  (四)报送时间
  为确保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有序、按时进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合理安排报备工作,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表报送书面材料,网上报备需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间前完成。未按规定时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时 间 事务所所在地
  4月15日、16日 昭通、曲靖
  4月17日、18日 楚雄、大理、丽江、迪庆
  4月19日、22日 玉溪、红河、文山
  4月23日、24日 保山、德宏、怒江、临沧
  4月25日、26日 普洱、西双版纳
  5月2日、3日 昆明
  五、网上报备注意事项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书面材料的同时,还应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实施网上信息报备,具体操作祥见《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系统用户手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刚上线运行,报备功能操作可能会做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实时关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云南省财政厅网站相关通知。
  (二)省财政厅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书面报备材料对网上报备信息进行确认,如发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把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退回事务所,由事务所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在上报前认真核对,确保书面报备材料和网上报备一致,省财政厅将对报备有误的事务所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功能于2013年3月15日开通,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务必在规定的报送纸质材料时间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逾期网络报备功能将关闭,各州(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易造成网络拥挤,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尽早完成网上报备操作。对于没有条件进行网上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应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地点进行网上报备。
  六、加大报备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一)与往年相比,本次报备工作涉及内容更加全面、数据更加详实、要求更加具体,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各所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亲自抓报备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配备专门工作团队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我厅今年加强报备监督检查工作,对各所报送的材料,将进行严格审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安排,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在材料报送审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及正确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2)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3)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撤回设立许可。
  七、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6号云南省财政厅办公楼二楼202室。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6号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法规注会科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63619535 0871-63615309(传真)
  联系人:秦慧芬
  附件:1、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附表.doc 2、2012年度报备系统操作手册-事务所(分所)用户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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