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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非税[2013]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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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及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捐赠票据管理,结合我省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捐赠票据种类
  《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为手工(本装)版本和机制版本两种。
  二、公益捐赠票据使用范围
  《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接受希望工程捐赠款项统一使用《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再使用《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公益捐赠票据。
  三、公益捐赠票据主要特点
  票据编码为9位;监制章为“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贵州省)”;票据收据联用纸为专用防伪水印纸。
  四、公益捐赠票据启用时间
  《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自2013年2月1日正式启用;在2013年5月31日前《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与《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可并行使用;自2013年6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各用票单位要对《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及《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及时将票据报财政部门进行核销处理。
  四、公益捐赠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公益捐赠票据领用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验旧领新”,我省公益性单位领用公益捐赠票据时,每次领用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用量。
  首次领用公益捐赠票据的公益性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领用票据申请函,领用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用公益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团登记证和社会团体章程,由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的不予核准。
  我省公益性单位需到社团登记证发证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公益捐赠票据。
  再次领用公益捐赠票据的公益性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领用票据申请函、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等资料,包括已领用公益捐赠票据的数量、号段、票面金额及相关捐赠协议等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公益捐赠票据核销,经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可办理公益捐赠票据核销和领用手续;检查不合格的,暂停提供公益捐赠票据,待整改合格后再发放公益捐赠票据。
  公益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49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办〔2010〕5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样(略)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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