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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部分重点医疗机构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8
实施时间: 2013-3-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7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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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210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自查的通告》要求,现组织部分重点医疗机构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重点医疗机构纳税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10年至2012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3年3月25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医药卫生行业企业自查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并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市局稽查管理处。
  省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的自查情况,对自查不彻底的,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交省局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查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查企业只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可不予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管理处
  联系电话:22660255
  附件1:自查纳税人名单
  附件2:自查提纲
  附件3: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
  附件4:医药卫生行业企业自查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管理处
  2013年3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自查纳税人名单.xls    
附件2:自查提纲.doc    
附件3: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xls    
附件4:医药卫生行业企业自查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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